1、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
3、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 ,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3.5。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
4、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低多层 30% 1.8 住宅建筑高层 28% 3.5低、多层 40% 2.2办公建筑高层 40% 5.0低、多层 50% 2.5商业建筑高层 50% 5.5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
5、量指标。 第八条 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 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居住 非居住建设项目类型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建设用地面积(m2)500 1000 2000 1000 300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6、。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一条 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 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 倍。 L=1.2H,且 3m注 : 为 遮 挡 建 筑 , 其 建 筑 高 度 (单 位 );: 两 建 筑 间 距 单 位 ; ( 下 同 ) 。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
7、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 位 015 1530 3045 45(含) (含) (含)间距系数 1.0L 0.9L 0.8L 0.9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 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 1.2 倍015(含 )L=.2H 且 3mL21530(含 )2=.9H 且 mL3=0.812H 且 m45(含 )L4 54=0.912H 且 3m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 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 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 倍。03(含 )L1=.2H 且 mL2=1.0H 且 3m
8、03(含 )L11=.2H 且 mL2=1.0H 且 3m 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 0.7 倍且不应小于 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 m。L非 住 宅 0.8H且 13m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 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 0.7 倍。 住 宅 LL住 宅 0.7H且 9m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 5m) ,且不应小于 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L1新 建 住 宅 h可 扣 除非 居 住 空 间计 算 L1可 扣 除 ( 5m)且 3计 算 L2不 可 扣 除 h 不 可 扣 除既 有 建 筑L2新 建 建 筑 非 居 住 空 间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L设 阳 台 6m开 窗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 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