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 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