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普通业务员不属竞业限制 所签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签订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合同的劳动者如果违反约定,须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前提是双方所签商业秘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合同合法有效。 日前, 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状告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合同索赔案,因双方所签竞业禁止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6万元违约金及1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案由:员工辞职单干被诉 违反竞业禁止被驳 梁先生原在北京易丰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丰行公司)任业务员。2009年3月,梁先生与易丰行公司签订了劳动、保护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三份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梁先生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或离开易丰行公司6个月内,不得到易丰行公司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工作,而且无论梁先生是专职或兼职,有偿或无偿。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