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以他人名义买房利弊记者采访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李栋梁律师。李律师表示,在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之前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法律上该房子产权以合同上的登记名为准,业主与出资方则是“借款关系”。鉴于该房子不能办理房产证,王女士就处于更为被动的境地,登记业主必须出示一个“无偿提供她使用的承诺书”。王女士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违反了购房条件,故也“不能做公证”。如果登记名的业主不能出示无偿提供给王女士使用的承诺书,王女士则无法取得该房子的产权。律师观点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法律部范玉华律师认为:以他人名义买房存在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以本案为例,根据购房实名制,虽然双方明确约定是张某夫妇以李某的名义买房,而且由张某夫妇实际履行了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李某才是该房产的实际买受人,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无疑将该房产登记在李某的名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