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划分 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颁布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中已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条文内容为“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应以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之所以推荐本文,就是因为即使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还是有不少客户和同行在面临如何判断界定和区分“生产、经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