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合同案例1:集团下属部分厂最近招聘了多名操作工,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还是按“老皇历”来操作,即由分厂劳资员直接以分厂的名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盖的公章是分厂的,“用工方负责人”一栏的签名,也是由劳资员代签的。对此做法,单位还强调说,他们虽是分支机构,但也是独立核算单位,上级赋予了他们用工自主权,所以可与职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这种“惯例”或所谓的“约定俗成”现在再也行不通了,如果不加以纠正,一是将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其责任在用人单位。 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解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取得用工的主体资格,独立核算只是其内部的一种考核机制,与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如果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怎么操作呢?一是由有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