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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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书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范、有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导书。2 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不含现场技术评审的实施)的全过程,即首次认证申请、受理、组织技术评审、批准发证和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变更以及复查。3 申请申请人在“湖南省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行政监管系统” (简称系统)(http:/218.76.24.83/)向省局行政许可大厅(简称大厅)或市州、行业评审组递交如下申请材料(共 6 项)(纸质文件一套):3.

2、1 上级和/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适用时)3.1.1 编委(办)批文;(适用时)3.1.2 主管部门批文依法设置的机构。3.2 法人资格证明3.2.1 独立法人实验室3.2.1.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3.2.1.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及其他。3.2.2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只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 2 3.2.2.1 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同 3.2.1.1); 3.2.2.2 法人授权文件; 3.2.2.3 所属法人单位批准设置该实验室的批文;3.2.2.4 所属法人单位任命该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文件。3.3 申请书3.3.1 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包括

3、:3.3.1.1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 1 份); 3.3.1.2 质量手册(1 套);3.3.1.3 程序文件(1 套);3.3.1.4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3.3.1.5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3.3.1.6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管理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3.3.2 附表附表 1: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附表 2.1:授权签字人申请汇总表附表 2.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表 3:组织机构框图附表 4: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附表 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4 受理(5 个工作日)省局大厅负责受理由省局评审组负责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

4、申请材料,市州、行业评审组负责受理由省局委托考核的检验检测机 3 构的申请材料。4.1 由省局大厅受理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4.1.1 省局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填写“受理登记表”;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登记),即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1.2 省局认证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认监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接到受理登记表和申请材料后,即时对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 受理登记 表” 签署“同意受理” 的意见后,即时交分管处领导签字。审查重点: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适用、有效;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是否符合准则

5、要求;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尤其是附表 1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附表 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4.1.3 对有缺、漏但可即时更正、补充的,可由申请人现场更正、补充;对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补充、更正的,应写明需更正、补充的内容、要求。申请人再次送交申请材料时,认监处责任人按 4.1.2程序办理。经审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在受理登记表签署“不同意受理” 的意见后,及 时交分管处领导签字。4.1.4 大厅 工作人员办 理完结受理手续 后,将“ 受理决定书”和申请材料交认监处责任人。4.2 由市州、行业评审组受理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4.2.1 市州、行业评审组按 4.1.2、4.1.3 的要求,

6、对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认监处 4 审核。4.2.2 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州、行业评审组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认定项目的专业情况,推荐评审组成员并拟订评审计划。4.2.3 评审组通常由 34 名评审员组成(视项目多少可适当增减)。每个评审组内只能有 1 名初次参加评审的评审员。4.2.4 评审计划应于每月底前从系统上报至认监处,同时电话与认监处责任人进行确认。5 组织技术评审(一般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5.1 对经省局大厅同意受理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认监处责任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认定项目的专业情况,拟定评审组成员(要求同 4.2.2、4.2.

7、3,对持有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的,应经认监处备案)名单。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组。评审组初次参加评审的评审员、技术专家应控制在 2 人之内。5.2 对各市州、行业评审组上报的评审计划,认监处责任人应重点审核评审组成员专业搭配是否合理、频次是否适量。5.3 认监处责任人应于每月底前将评审计划初稿交分管处领导审核。5.4 经处领导审核后,认监处责任人将评审计划送分管局领导审批。5.5 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计划后,认监处责任人应及时将计划在网站 http:/218.76.24.83 系统中下达公布。 5 5.6 省局评审组承担评审任务的单位,由认监处责

8、任人负责通知评审组组长领取申请材料。5.7 现场技术评审按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技术评审指导书)要求进行。5.8 分管处领导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及工作需要,适时、适量安排观察员观察现场技术评审。6 审批和发证(20 个工作日)6.1 评审材料的初审由认监处责任人负责收取省局评审组组长或市州、行业评审组上报的评审材料。6.1.1 材料目录和要求见技术评审指导书6.1。对于材料不齐的,即时退回,待补充齐全后方收取材料。6.1.2 对于材料齐全的,认监处责任人再审查其正确性。6.1.2.1 对未列入计划的评审材料,不予审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的,评审组应提交书面

9、说明材料。6.1.2.2 整改材料应构成完整链条,相关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整改符合要求。6.1.3 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认监处责任人填写审批单,连同审批材料一并整理成档,交分管处领导审核;6.1.4 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认监处责任人应在审批单中写明问题和整改要求,交还省局评审组组长或市州、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组长或市州、行业评审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认监处责任人在审批单上 6 签署复审意见,将审批单、审批材料整理成档,分管处领导审核。6.2 处领导审核分管处领导重点审核整改材料的完整性及“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 的准确性。符合要求的,在审批单上

10、签名,将审批材料交还责任人;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批单上写明问题和整改要求,将审批材料交还责任人。处领导适时对分管处领导审核的审批材料进行抽查。6.3 分管局领导审批责任人填写“拟发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审批单” (附件1),经处领导签字后,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通常为每周一次)。7 办结(10 个工作日)7.1 印章刻制认监处责任人凭局领导签字后的附件 1 交证书打印人员编号、在审批报告上加盖局领导印鉴、打印证书及其附表(在每页加盖“发证专用章 ”,并盖 骑缝章)、加盖省局行政公章(在 证书上)。证书打印人员同时负责获证单位 CMA 章的刻制。7.2 证书(含附表)、印章领取7.2.1 对于省局

11、大厅受理申请的,证书打印人员填写“移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料一览表” (附件 2),连同证书(含附表)、印章和需退还申请人的资料一并交大厅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7.2.2 对于省局大厅受理申请的,认监处责任人应留存准予行 7 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对于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告之大厅工作人员原因,并留存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回证。8 资料存档存档资料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8.1 纸质文本存档要求 1 单位 1 档、且便于查阅。保存期限为1 个评审周期(即下个周期复查完毕后)。纸质文本包括:8.1.1 申请书;8.1.2 评审报告;8.1.3 整改报告(含整改见证材料);8.

12、1.4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等证明文件;8.1.5 审批单;8.1.6 局领导签 字的 “含附表资质认定证书审批单”(可集中存档);8.2 电子文本应每月备份 1 次,以便信息查询。电子文本包括:8.2.1 证书附表(项目表);8.2.2 发证单位基本信息一览表;8.3 认监处责任人、证书打印人员应定期(通常每季度)核对资料存档情况,确保资料保存完整。出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分管处领导。8.4 市州、行业评审组保存应参照 8.1 要求,做好本评审组承担现场评审实验室评审资料的建档工作。认监处应适时进行检查。 8 9 变更9.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变更9.1.1 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

13、书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化,应向认监处或原受理申请的市州、行业评审组(下称受理人)提交办理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9.1.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9.1.1.2 新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按 3.1、3.2的要求);9.1.1.3 新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9.1.1.4 原证书及其附表原件。9.1.2 受理人对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加盖评审组印章。9.1.3 受理人将审核合格的材料,连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一并报认监处。认监处责任人对材料审核无误后,交分管处领导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中“资质认定部 门意见 ”栏签

14、署是否同意名称 变更的明确意见,并加盖主管局领导印鉴。9.1.4 证书打印人员负责向申请人换发新证书及附表、在原证书(含附表)上加盖“ 作废“ 印章,并将所有申 请材料(8.1.1)与该检验检测机构原档案一并保存。9.1.5 名称变更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9.2 检测标准变更9.2.1 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标准发生变化, 9 应向认监处或原受理申请的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办理标准变更的申请材料:9.2.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9.2.1.2 标准新、旧文本;9.2.1.3 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原件;9.2.1.4 标准变更情况说明,包括

15、:变更内容,变更后是否需增加检测设备、是否对已认定项目有影响等。9.2.2 受理人对资料进行审查,属于标准年号变化、内容(如技术指标、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环境、设施等)无实质性变化的,由受理人指派专家(通常应安排原负责该项目考核的技术要求评审员或技术专家)进行文件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分别填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 专家审查意见” 、“专业技术评价组织” 栏,加盖 评审组印章。确认意见包括:8.2.1.4 的内容,建议是否同意变更标准。若专家认为仅文件审查不能进行确认时,则应按变更(扩项)程序进行考核。9.2.3 各评审组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报认监处

16、。认监处责任人审核无误后,交分管处领导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资质认定部门审核意见” 栏签 署是否同意 标准变更的明确意 见,并加盖主管局领导印鉴。9.2.4 证书打印人员负责向申请人打印标准变更证书附表、在原项目表相应栏加盖“ 变更” 印章,并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 10 准(方法)变更审批表、增发的证书附表复印件与该实验室原档案一并保存。9.2.5 标准变更文件审查一般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应超过 1 个月。9.2.6 属于技术指标、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环境、设施等变化的,按变更(扩项)程序进行考核确认。9.3 人员变更9.3.1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

17、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向认监处或原受理申请的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办理人员变更的申请材料:9.3.1.1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9.3.1.2 人员变更的证明文件(如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或法人证明文件,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命文件及任职所需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9.3.2 根据变更人员的不同,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9.3.2.1 对变更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受理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即予以备案;9.3.2.2 对变更授权签字人的,受理人应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指派有关评审员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进行现场考核,并填写建议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和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表(评审报告之 5、5.1)。9.3.3 各评审组将上述材料报认监处。认监处责任人审核无误后,交分管处领导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中“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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