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正确认定劳动合同的性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马 强上传时间:2005-2-10 1999年3月1日,王明应聘到建华公司任销售员。1 999年至2002年,建华公司为王明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2003年5月,王明因患胃癌,住院治疗。2003年12月,在王明住院治疗期间,建华公司书面通知王明,公司将不再与王明签订用工合同并告知王明在2004年1月25日前公司将为其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王明住院,公司未为其缴纳2003年的养老、疾病、医疗保险。王明接到通知后以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建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为由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并要求公司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2003年度养老、医疗保险。公司则以与王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仅有雇佣关系,该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明的仲裁请求。建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公司与王明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的规定,法院应当确认该用工关系无效。2、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