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最新修订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5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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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首诊负责制度(一)目的保证诊疗工作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二)适用范围全院各临床科室、执业医师。(三)定义首诊负责制度:是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四)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五)内容1、原则(1)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就诊者。(2)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交接,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2、门诊:(1)接诊:首诊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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