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1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简介工作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15 号) ,推行网上备案核准,实现政务公开,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健全展览业统计,加强对展览行业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建立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公共服务。涵盖模块: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境内举办商业展(含涉外展、内贸展、涉台类展会) 、境外办展、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等业务工作模块,以及展馆企业、展览举办单位、展览服务商等信息模块。该系统采集的展览会基本信息将对外公开。展会类别: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11 版)为基础,将展览会分为 14 个大类,70 个小类。 展览业统计监测制度正在研究
2、制订中,待其修改完善后再视情调整展会类别。保障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牵头成立了促进展览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各部门在展览业管理方面加强合作奠定了基础。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全国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保障“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用户注册:主办单位、展会举办场所(会展中心、展2览馆、会议中心等专业展馆)需要进行注册,并打印注册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有关材料,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认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需要进行用户注册,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生成和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可以自行修改)。 基本要求:展会涉及到的所有境内主办方、举办场所(专业展馆,非专业展馆暂无要求)都进行了用户注册以后,才可以进行展会申报,否则系统无法通过。展会结束后1 个月内,主办方需按要求在该系统填报总结,否则影响该展会所有主办方的后续展会申报。信息采集:展览会事前和事后(总结)信息采集工作由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对象包括需经商务部审批的展览项目和无需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展览项目。信息公开:该系统将对外公开以下内容:已采集展览项目的基本信息;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