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7 8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 2018 4 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函 2018 174 号 )文件要求 ,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顺德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 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结合信息化手段开发应用
2、数据成果,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7 年 12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顺德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 、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 15 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
3、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各镇 (街道)的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 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
4、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 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
5、(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 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
6、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 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各镇 (街道) 的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7、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 普查技术路线 (一) 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订污染物排放核算方 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
8、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 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 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 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
9、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情况。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 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 , 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 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10、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各污染源普查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等,按照国家、省 、市 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以及相应报表制度执行。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辖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
11、组织 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 部门职责分工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 统筹组织各社区、 村(居)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在国家统一下发的各类污染源信
12、息基础上,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 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 普查工作时间安排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的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 2017 年启动前期准备 ,启动清查建库; 2018 年完成全面普查与质量核查; 2019 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 1)区及各镇(街道)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普查经费预算,建立普查协作工作机制( 2018 年 2月底前完成); ( 2)区级普查机构制定并印发普查实施方案( 20
13、18 年3月底前完成); ( 3)区、镇 (街道) 普查机构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技术支持 单位( 2018 年 4月底前完成); ( 4)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名录库质量核查;排查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镇 (街道) 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清查并报送名录库至区级普查机构( 2018年5 月 15日前完成) , 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清查( 2018 年 5月底前完成) ; 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质量核查,并将清查名录库报送至市级普查机构( 2018 年 7 月 15日前完成); ( 5)组织完成区、镇 (街道) 两级培训,持续开展普
14、查宣传( 2018 年 6月底前完成)。 2.全面普查 ( 1)各镇(街道)普查 机构 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 2018 年 10月 15日前完成); ( 2)镇 (街道) 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将镇 (街道) 级一稿数据上报至区级普查机构( 2018 年 11 月5日前完成); ( 3)区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将区级一稿数据上报至市级普查机构( 2018 年 11 月 25日前完成); ( 4)结合国家 、省、市 对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意见,
15、对普查数据开展复核,完 成普查数据库的核定( 2019 年 6月底前完成)。 3.总结发布 ( 1)区、镇 (街道) 两级普查机构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2019 年 5 月底前完成); ( 2)区级普查机构编制区级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报告与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成果报告报送市级普查机构( 2019年 5月底前完成); ( 3)区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验收( 2019 年 7 月中旬前完成);配合市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验收( 2019 年 8 月中旬前完成); ( 4)区级普查机构总结发布普查成果( 2019 年 9 月底前完成); ( 5)区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成果使 用进行
16、规范管理,开展表彰活动( 2019 年年底前完成)。 (四)普查培训 在国家、省、市培训基础上,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 普查培训师资 及其他工作人员 的培训。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 负责 对 本 辖区内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五)宣传动员 区 、 镇(街道)两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6 59号)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 特点 ,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 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6 59 号)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区内各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本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