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处方权限管理规定1. 普通处方权限:医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生的药品处方权进行认定。1.1经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签 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1.2医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留样向药房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1.3处方医师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查。1.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生由医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2.1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医师取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的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