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印章包括:(一)法定名称章,指“*大学”印章(以下简称“学校印章”)、“*大学”钢印(以下简称“学校钢印”);(二)校长签名章;(三)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及钢印(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及钢印”);(四)院、系、所、中心公章,行政部、处公章(以下简称“单位公章”);(五)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第三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行政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行政印章的刻制,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式样第四条 学校印章为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字样为“*大学”。学校钢印为圆形,外圈为点状环纹,中间为篆体“*”字样,外套圆圈,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大学”,下部自左而右环行字样为“FUD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