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徐州市科技 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技计划安排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产业化等相关的活动。第三条 徐州市科学技 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立 项、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五条 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
2、、验收、评价和审计等环节。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政策和产2业政策,衔接国家、省科技重点项目,结合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科技计划项目源,制定并发布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五)对科技经费进行监管和审计。第七条 市科技计 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所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包
3、括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申报项目推荐,申报材料审核;(二)及时下达市级经费与匹配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三)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统计工作,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四)配合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接受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3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检查、项目评估、绩效
4、评价和审计;(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五)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及时取得知识产权;(七)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各项科技统计工作。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九条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编制和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徐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申报,纸质材料报送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一)在徐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
5、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四)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4第十一条 项目申 报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能力真实填报,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准确提出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经费预算。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评价档案。第四章 项目评审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 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咨询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建立和维护专家信息库。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
6、由市科技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从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被选专家由市科技局签发专家评审证,并与科技局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按计划种类、专业领域分组进行,每组原则上由三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邀请专家应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要求由同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或同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第十六条 对评审专 家实行信用档案管理。专家应持专家评审证上岗,在评审咨询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可视5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信用、专家评价意见不予采用、取消评审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等措施予以处理。每年评审专家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不得连续三年参加同类专项计划的评审工作。第十七条
7、专家对评审 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事前主动提出回避,否则,作为不廉洁行为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违反保密规定者,按照签订的保密协议处理。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各类人员均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相关人员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市科技局对项目评审中违规的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第五章 项目立项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的立项需通过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第二十条 立项项 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
8、动作用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的项目。第二十一条 对于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重点项6目,在专家评审基础上,市科技局应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项目申报单位相关人员须出面接受质询。重点项目的立项实行票决制。第二十二条 项目 实施期限为一至三年。一般项目一至二年,重点项目二至三年,不超过三年。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 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期间有重大异议者须实名向市科技局监察部门提出,由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明确答复意见。第二十四条 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后联合发文下达并下拨经费。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 项后
9、,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第六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对于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重点项目,在中期检查的基础上实行中期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对一般项目结合项目合同内容执行年度检查。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因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7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需要做出答复意见的,市科技局须在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调查和论证后答复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
10、八条 在项 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经费,且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一)因主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四)项目规定完成截止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七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确定。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市级各类
11、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第三十条 项目验 收人员组成。一般由市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以及市科技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专家人数为奇数,一般为三至七名。8第三十一条 项目 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网络)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重点项目必须进行现场会议验收。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结题和不合格三种。完成合同规定的总经费额的 90%、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验收合格;因客观因素经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未完成合同规定,但已达到合同规定指标 70%以上的可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为验收不合格:(一)经费投入未达到合同要求并且产
12、出经济指标未达到合同规定指标的 70%,或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创新性、无先进性或无实用性;(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有蓄意欺骗之嫌的;(四)超过合同验收时间六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第三十三条 各类计 划项目验收采用网上申请,网上填报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经各业务主管处批准后,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三)重点项目应有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一般项目可以将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合并,但要有明确具体
13、的表述;9(四)徐州市项目经费决算表,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重点项目要提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五)在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应提供产出知识产权的相应证明。(六)其它相关附件。第三十四条 通信(网 络)评议方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委员在规定时限内以信函形式提出验收建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总后形成验收结论意见。资助金额较少的一般项目可申请书面审核方式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项目须经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和综合计划与社会发展处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供第三十三条列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书面审核的验收结论为结题,未通过的为不合格。第三十五条 项目 验收以项
14、目合同内容为基本依据,验收委员会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做出客观和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第三十六条 如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或管理不善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局三年内不受理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计划项目。第三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市场、技术及不可抗力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的,须提供详细的申请调整报告,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提出初步意见,10报分管领导审批;重点项目须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项目验收则按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进度进行。第三十八条 对未 经同意调整,逾期半年未能完成
15、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督促其限期完成。限期后仍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收回市科技经费等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第三十九条 项目 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在网上填报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连同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有关处室对验收材料和验收证书进行审核,并确认验收结论。 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徐州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专用章。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主管处将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等项目资料存档。第四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如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八章 项目评价第四十二条 项目评价包括绩效评价与信用评价。第四十三条 项目 绩效评价是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前、实施期和完成后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