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的主要内容1601年的济贫法共六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每一教区设立监督员作了规定,即:监督员每年由政府指派,按照教区的大小设置,除教会委员外,每一教区还有2-4个主管人。监督员的职责是:(1) 凡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如有需要,经两个评判员的同意,可为儿童代谋工作。(2) 凡无生活来源的成人,令其从事工作,借以获得生活费用。(3) 每周向每个居民及有产业者征收赋税,将所得的总额作下列必需的用途:I. 收买大宗便宜苎麻、羊毛及其他必需用品,发给贫穷工人用;II. 救济一般跛足、无能者、盲人以及其他不能工作的人;III. 安置贫儿,充当学徒;IV. 监督员每月至少集会一次,于年终作一办公经过的报告;第二部分:规定一教区之内,若无法负担救济本教区贫民费用时,评判员有权向其他教区课收赋税,评判员如遇有不履行纳税的义务者,得将其拘禁于郡属的监狱中。第三部分:规定学徒制的立约事宜,同时规定了学徒期限:男子至24岁,女子至21岁或结婚时为止。第四部分:规定习艺所的设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