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产科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安徽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为原则,以“母亲安全,儿童优先”为行为准则。 第三条 依法管理和规范产科服务,提高全区产科质量,使产科建设与服务达到相应等级医院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区、镇产科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区卫生局设立产科质量管理中心,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站。 产科质量管理中心由区卫生局、妇幼保健站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院感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有关专家或学科带头人组成。 第五条 产科质量管理中心,负责产科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