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第三条 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第四条 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五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六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 开业登记第七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八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