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转让与捐赠管理(一)医疗器械捐赠、转让行为不规范。受调查的医疗机构中,所有医院均接受过医疗器械捐赠,部分医院还转让过医疗器械。一种捐赠转让方式是医疗机构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接受由卫生部指定的医疗器械捐赠单位的捐赠,有的医疗器械在接收时就无法投入正常使用;另一种方式是医疗机构之间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将其单位使用过的医疗器械捐赠或转让给基层医院。捐赠和转让时没有进行质量鉴定,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无偿捐赠的视为合法,但究竟是无偿捐赠还是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同样难以判断。(二)部分进口医疗器械未标注注册证号,无中文标识及中文说明书。调研发现,部分医院购入的进口医疗器械明显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如,某县级医院2003年采购的“经颅多普勒血流诊断仪”(TCD)、“血液透析仪”、某市级医院2004年采购的“数字图像处理系统”、2005年采购的“呼吸机”、螺旋CT等进口医疗器械,均未标注注册证号及中文标识。经调查,这些产品均经依法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