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文号】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日期】2014-07-18【实施日期】2014-08-17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数量和外派劳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择优指定一家或多家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作为备用金缴存银行。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