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汇编.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864495 上传时间:2018-11-03 格式:DOC 页数:196 大小:1,00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汇编.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6页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汇编.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6页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汇编.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6页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汇编.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6页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汇编.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招 标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及 管 理制 度 汇 编( 精 选 版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招 标 采 购 中 心 编 制二 O 一 八 年 八 月- 2 -目 录第 一 部 分 政 府 招 投 标 与 采 购 法 规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4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58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75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88 -财政部

2、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 96 -(财库2016125 号) .- 96 -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99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管理工作的通知 .- 108 -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110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购201714 号) .- 115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 117 -江西省省本级 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3、 .- 121 -第 二 部 分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129 -江西财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 130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 139 -江西财经大学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 151 -江西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 156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 165 -江西财经大学图书采购管理办法 .- 169 -江西财经大学教材采购管理办法 .- 171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 174 -江西财经大学关于调整科研经费报销的若干规定 .- 177 -江西财经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 178 -1、江西财经大学新建、改扩

4、建工程招标工作流程 .- 184 -2、江西财经大学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工作流程 .- 185 -3、江西财经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流程 .- 186 - 3 -4、研究生教材服务工作流程 .- 187 -5、本科生教材服务工作流程 .- 189 -6、江西财经大学图书采购工作流程 .- 190 -7、江西财经大学教材采购工作流程 .- 191 -8、继续教育教材服务工作流程 .- 192 - 4 -第 一 部 分 政 府 招 投 标 与 采 购 法 规-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六 号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5、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17 年 12月 28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习 近 平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 对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作 出 修 改( 一 ) 删 去 第 十 三 条 第

6、 二 款 第 三 项 。( 二 ) 删 去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 三 ) 将 第 五 十 条 第 一 款 中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 暂 停 直 至 取 消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修 改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 禁 止 其 一 年 至 二 年 内 代 理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并 予 以公 告 , 直 至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本 决 定 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 起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根 据 本 决 定作

7、 相 应 修 改 , 重 新 公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根 据 2017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的 决 定修 改 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 起 施 行 )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招 标第 三 章 投 标第 四 章

8、 开 标 、 评 标 和 中 标- 6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六 章 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保 护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招 标 投 标活 动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保 证 项 目 质 量 ,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适 用 本 法 。第 三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进 行 下 列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项 目 的 勘 察 、 设计 、 施 工 、

9、监 理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 材 料 等 的 采 购 ,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 一 )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 公 用 事 业 等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的 项 目 ;( 二 )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项 目 ;( 三 )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前 款 所 列 项 目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 由 国 务 院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关 部 门 制

10、 订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法 律 或 者 国 务 院 对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范 围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或 者 以 其他 任 何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第 五 条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其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受 地 区 或 者 部 门 的 限制 。 任 何 单 位 和

11、 个 人 不 得 违 法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本 地 区 、 本 系 统 以 外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参 加 投 标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干 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第 七 条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对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 依 法 查 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的 违 法 行 为 。对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行 政 监 督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具 体 职 权 划 分 ,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章

12、 招 标第 八 条 招 标 人 是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提 出 招 标 项 目 、 进 行 招 标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第 九 条 招 标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的 , 应 当 先 履 行审 批 手 续 , 取 得 批 准 。- 7 -招 标 人 应 当 有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相 应 资 金 或 者 资 金 来 源 已 经 落 实 , 并 应 当 在 招标 文 件 中 如 实 载 明 。第 十 条 招 标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公 开 招 标 , 是 指 招 标 人 以 招 标 公

13、告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标 。邀 请 招 标 , 是 指 招 标 人 以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邀 请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标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确 定 的 国 家 重 点 项 目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地 方 重 点 项 目 不 适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 经 国 务 院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可 以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第 十 二 条 招 标 人

14、 有 权 自 行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委 托 其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 任 何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为 招 标 人 指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人 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能 力 的 , 可 以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 任 何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制 其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 应 当 向 有 关 行 政 监督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招 标

15、 代 理 机 构 是 依 法 设 立 、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社 会 中 介 组 织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和 相 应 资 金 ;( 二 ) 有 能 够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 的 相 应 专 业 力 量 ;第 十 四 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不 得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其 他 利 益 关 系 。第 十 五 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人 委 托

16、的 范 围 内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 并 遵 守本 法 关 于 招 标 人 的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招 标 人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 应 当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 应 当 通 过 国 家 指 定 的 报 刊 、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介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应 当 载 明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招 标 项 目 的 性 质 、 数 量 、 实 施 地 点和 时 间 以 及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办 法 等 事 项 。- 8 -第 十 七 条 招 标 人

17、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 应 当 向 三 个 以 上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的 能 力 、 资 信 良 好 的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投 标 邀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本 身 的 要 求 , 在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书 中 , 要 求 潜 在 投 标 人 提 供 有 关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和 业 绩 情 况 ,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进 行资 格 审 查 ; 国 家 对

18、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招 标 人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得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实行 歧 视 待 遇 。第 十 九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应 当 包 括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要 求 、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的 标 准 、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和 评 标标 准 等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以 及 拟 签 订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国 家

19、对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 标 准 有 规 定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其 规 定 在 招 标 文 件中 提 出 相 应 要 求 。招 标 项 目 需 要 划 分 标 段 、 确 定 工 期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合 理 划 分 标 段 、 确 定 工 期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第 二 十 条 招 标 文 件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标 明 特 定 的 生 产 供 应 者 以 及 含 有 倾 向 或 者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 可 以 组 织 潜

20、在 投 标 人 踏 勘 项目 现 场 。第 二 十 二 条 招 标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况 。招 标 人 设 有 标 底 的 , 标 底 必 须 保 密 。第 二 十 三 条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应 当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十 五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文 件 收

21、 受 人 。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投 标 人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所 需 要 的 合 理 时 间 ; 但 是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止 之 日 止 ,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二 十 日 。第 三 章 投 标第 二 十 五 条 投 标 人 是 响 应 招 标 、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9 -依 法 招 标 的 科 研 项

22、目 允 许 个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 投 标 的 个 人 适 用 本 法 有 关 投 标 人的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能 力 ;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标 人资 格 条 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有 规 定 的 ,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规 定 的 资 格条 件 。第 二 十 七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应 当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招 标

23、 项 目 属 于 建 设 施 工 的 ,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拟 派 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与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的 简 历 、 业 绩 和 拟 用 于 完 成 招 标 项 目 的 机 械 设 备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投标 文 件 送 达 投 标 地 点 。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 应 当 签 收 保 存 , 不 得 开 启 。 投 标人 少 于 三 个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重 新 招 标 。在 招 标 文

24、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应 当 拒收 。第 二 十 九 条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三 十 条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25、进 行 分 包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第 三 十 一 条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投 标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相 应 能 力 ;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招 标 文件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有 规 定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 由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26、 资 质 等 级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并将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连 同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招 标 人 。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招 标 人 不 得 强 制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 不 得 限 制 投 标 人 之 间 的 竞 争 。第 三 十 二 条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27、不 得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争 , 损 害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10 -投 标 人 不 得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的 合法 权 益 。禁 止 投 标 人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第 三 十 三 条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也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第 四 章 开

28、 标 、 评 标 和 中 标第 三 十 四 条 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公 开 进 行 ; 开 标 地 点 应 当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第 三 十 五 条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第 三 十 六 条 开 标 时 ,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 由 工 作 人

29、员 当 众 拆封 ,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 开标 时 都 应 当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 宣 读 。开 标 过 程 应 当 记 录 , 并 存 档 备 查 。第 三 十 七 条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其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 经 济等 方 面

30、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前 款 专 家 应 当 从 事 相 关 领 域 工 作 满 八 年 并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专 业 水平 , 由 招 标 人 从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供的 专 家 名 册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专 家 库 内 的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确 定 ; 一 般 招标 项 目 可 以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 特 殊 招 标 项 目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不 得 进 入 相 关 项 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 已 经 进 入 的 应 当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第 三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保 证 评 标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行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影 响 评 标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