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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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大总部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度,依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 2016 31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 2016 14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经市政府认定的中山市 总部企业就业,参与积分制管理的非本市户籍技术技能型员工。 二、人才要求 在本市总部企业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且满六个月以上(以最近半年企业缴交 社保记录为准),学历在大专以上(含大专)、或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获得三级以上(含三级

2、)的技术技能人才(含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学历为教育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有统一编号可查询(包括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电大、远程教育等形式;不含通过函授、培训等颁发的证书)。 三、加分标准 在 我市总部企业就业每连续满 1年积 5分,累计最高限 30 分。就业年限以总部企业获得认定和员工入职的最近时间开始计算。总部企业的认定时间,按累进制计算,即以认定当年开始计算为一年,超出就加一年。员工的入职时间,按 4 舍 5 入,超出半年按一年 计。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申请 表(个人) 一式两份。 2.身份证、 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复印件(带原件查验

3、)。 (二)总部企业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材料。 2.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申请 表(企业) 一式三份。 3.申请人在该企业累计连续 六个月 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含上个月的记录)。 4.申请人 就职公司的工商机读资料(原件) 。 5.企业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总部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办 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所在企业。 (二)总部企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将符合条件人员材料汇总,连同 积分管理加分 申请表报所在 镇(区)经科信局。 (三) 镇(区)经科信局 对总部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名单汇总,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总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 , 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7天。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报送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管理加分只受理企业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 六、受理时间 (一)总部企业在每年 3 月 1 日前向所在镇(区)经科信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镇(区)经科信局每年 3月 10 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并将材料汇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 4月 10 日前完成材料复核和公示,并将符合条件人员信息发文报送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七、相关要求 (一)各总部企业及 镇(区) 经科信局要

5、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和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取消 其 申请资格和加分, 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 (二)总部企业若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优先 从高新技术企业渠道申请 ,不得重复申请 。 (三)本方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申请 表 (企业) 2. 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申请 表 (个人) 附件 1 中山市总部企业 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申请表(企业)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所在镇区 总部企业认定年份 组织机构 代 码 上一年销售收

6、入(万元) 职工总 人数 技术技能人才总数 经办人 电话 /手机 申请积分管理加分人员汇总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积分申请所在镇区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技术 技能 等级 学历 申请 加分值 总部企业意见 所在镇(区)经科信局意见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镇(区)经科信局各存一份。 附件 2 中山市总部企业 人才积分制管理加分申请表(个人) 积分申请所在镇区: 已申请积分人员积分建档编号: 申请 人基本 情况 就职单位名称: (相片) 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 毕业院校: 在本企业累计连续交社保月数: 技术技能等级: 申请加分情况 总部企业年限加分项:(注: 5 分 /年,最高 30 分) 年 分 高等教育及主要工作经历 (限 0字) 在本企业技术技能工作岗位任职情况(含业绩情况,限 0字) 总部 企业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镇(区)经科信局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企业、 镇(区)经科信 局各存一份; 需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技工技能证书复印件(镇区验原件)、在该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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