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防止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区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建设工程项目是指财政拨款、国家专项资金拨款、集体筹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各类国家、集体拨款投资的3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家和集体企业及其所属干部职工。第二章工程前期手续及相关问题的处理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手续要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批准文件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一)到区计划部门办理立项申请,并获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并获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投资计划批文;(二)在区土地规划部门办理工程建设规划用地审批,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