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分析十九世纪中期,现代融资租赁在美国出现。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融资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已达到15%30%,在我国,这个比例约为1.5%,可见融资租赁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在我国已开展的融资租赁中,以设备租赁最为普遍,而对于房地产租赁的情况较少,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针对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方式下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一、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租赁财产全部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外,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融资租赁具有所有权转移的特点,故土地租赁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