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菜子沟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013年5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级领导每入井带班100元次班;下井100元次班;否则每人次罚款200元;2、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3、认真接受上级领导对我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4、任何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5、矿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个(中班不少于3个),下井天数不得少于10个;总工、及副总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