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财务处理实例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案例】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5万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20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4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1000公斤。解析: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00007%)(1000)26593.2(元);粮食的采购成本为10000400026593.2.80(元)。会计处理: 借:存货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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