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