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三条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按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司法鉴定人接受岗位培训后,方可以司法鉴定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司法鉴定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对其进行资质评估、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指导,对司法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