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涪陵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涪陵区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指崇义、敦仁、荔枝、江东、江北五个街道办事处及桥南管委会、李渡镇、龙桥镇以外,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