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民商分立合理性(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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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商分立合理性探究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事和商事单独立法,民法之外存在一个与之并列的独立的商法部门,有独立的商法典。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至今仍占支配重要地位,不仅由于传统,而且还有某些理论依据。纵观现代采取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可以总结出民商分立体制具有四个特点:(1)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从国外立法来看,既有民法典先于商法典而立法的,也有商法典先于民法而立法的。但从中世纪末期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看,商法法典化的起步一般要较民法为早。(2)民法与商法的地位和效力不一样。民法是普通私法,或者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私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因此,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但在对商事关系进行调整时,商法优先于民法而适用,即“凡商法典有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至于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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