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导则(试行)1总 则1.1为切实做好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和水平,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5号)、关于做好20162020年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字20152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建发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1.2本导则所称老旧住宅小区,是指城镇和工矿区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配套设施较差、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组团、楼院),小区须位于城镇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为多层以上楼房,且主体建筑基本完好(不含危旧房),未列入未来10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计划。1.3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1.3.1政府主导、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