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第三条 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年度计划,并分解到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和考核。煤矿集团(公司)应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所属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四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第五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