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及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内环办2017427号),结合自治区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自治区及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中补助盟市部分。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库建设,并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