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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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4 3 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 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 。全面调查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

2、信息。普查地名类别主要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 11大类。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 根据地名管理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个别地区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 2 2 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以及使用洋 地 名、怪 地 名等问题 。 (三)设置地名标志。 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建立齐全完备的地名标识和导向服务设施。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

3、等出版物,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落实地名档案管理规定,充实完善地名工作档案和地名普查档案资料,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市、县(市、区)。 三、 组织实施 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由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地名普查办)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

4、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 XX 市( XX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XX 县(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3 按照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 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 研究制定贯彻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要求的具体办法措施。 (二) 组织部署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 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 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 审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 承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5、 省地名普查办职责: (一)拟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全省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 四 )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普查地区工作机构的联系协调。 ( 五 )负责全省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督导和成果验收。 ( 六 )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4 4 ( 七 )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 八 )负责组织编纂 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 九 )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 十 )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职

6、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 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 与 现势性(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到 2018 年 6 月 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4年 12月 31日。 (一)组织准备阶段 。 2014 年 7 月至 12 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 。 2015年 1月至 2016年 1

7、2 月,完成地名普查内、外业工作和成果验收准备工作。普查范围内各市 具体实施计划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验收与成果转化阶段。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月,完成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以及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和总结表彰。 5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 。各市、县 (市、区) 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培训人员。 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市、县(市、区)地名普查骨干的培训工作,市、县(市、区)地名普查办负责地名普查员的

8、培训工 作。 (三)收集资料 。全面搜集记载地名名称由来、含义、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的文献和其它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 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采集地名和地名标志影像资料,同时将地名的变化情况标记到普查工作草图上。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对非标准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 和现实需要,设置缺失的地名标志 ,更换损毁的或非标准的地名标志。 (七

9、)建立数据库 。将地名属性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草图,标绘普查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同时完成界 6 6 线界桩信息的更新完善工作。 (八)审定数据 。 利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打印地名登记表格和分区地名图,完成地名信息、图上标注的准确性、完整性审定;利用系统经纬度测量功能测量地名定位点 地理 坐标,完成表格登记坐标与图上测量坐标的一致性审定。对审定中发现的错误和遗漏进行纠正。 (九)制作成 果。 地名普查成果 制作 主要包括: 1.利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形成地名普查成果,制作地名普查成果表、图等 。 2.对普查成果和

10、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 3.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4.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验收。 地名普查验收由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检,根据自检情况改进后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级地名普查办)进行初检;市级地名普查办根据初检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 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省地名普查办设立由相关地名专家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理。 (十一)

11、成果审定。 地名普查成果经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 7 后,以市为单位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完成省级审定后集中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由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十二)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通过审定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立卷归档工作。参与普查的县级(或以上)非行政区划单位应同时将普查成果 报辖区所隶属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地名主管部门。 (十三)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 。根据地名普查成果,省、市、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四)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地名触摸屏、地名热线电话的查询数据库,组

12、织技术力量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普查工作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 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普查的合力;科学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地名普查有关要求和规定,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会议制度、领导责任制度,健全工作协调协商机制、工作指导督导机制和成果数据保密机制,规范开展地名普查工作。要做好工作部署,研究分 8 8 析、协调处理普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和数据审核岗位责任制,落实数据审核“一支

13、 笔”;要发挥民政部门的牵头和纽带作用,统筹做好协调工作,实现信息共享;要强化工作指导督导,发挥好专家和技术人员的特长优势,协助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加强调度和通报,有效促进工作落实;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保密纪律,认真落实保密措施,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 ;要严格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普查军事管理区所辖地名时应当征得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或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并按规定做好军事设施信息的保密工作 。 (三)注重普查实效。 各级地名普查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省的统一部署和相关技术要求 ,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统一计划方案,市、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

14、定计划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分工,按统一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推进工作;统一任务内容,细化普查地名类别,科学、合理筛选普查对象,规范地名属性 数据 采集录入、地名图上校绘和地名普查成果制作;统一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质量控制和监理,确保普查成果数据质量。 (四)搞好宣传报道。 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做好普查与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 宣传第二次全 9 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和先进典型,积极创造地名普查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山东省第

15、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4 年 6月 日 10 10 附件 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省民政厅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省级 管理的 地名信息采集、登记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 省编办负责提供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标准名称、 地址 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省域内主体功能区的标准名称、等级(国家级 /省级)、类型、地理范围、规划面积、所在地以及相关说明资料。 省 经济和信息化 委负责提供省域内 煤炭企业和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 单位等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管理 的相关 单位的标准名称、类型、 地址 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教育厅负责提供省域内各类学校 (不含技工学校)、民办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所在地, 以及省级管理 学校 的标准名称、 地址 、举办者 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民委 (省宗教局) 负责提供省域内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管理 的相关 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和相关说明资料,协助解决涉及民族事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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