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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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斗门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 本区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

2、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第五条 住建、水务、市政园林、交通、环保、国土、城管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二)区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Comment 1: 三、四条法制局意见,无依据。2(三)区市政园林管理处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施工的监督管理。(四)区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公路施工的监督管理。(五)斗门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整治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六)

3、城管部门负责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其他总投资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的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六条 各工程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 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第七条 建设单 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 责任:(一 )在建 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二 )在 编制工程概算、 预算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

4、条款。(三 )在 办理施工 许可时,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关文件。3(四 )在建 设工程 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 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并将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五 )落 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 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第八条 设计单 位在编制设计文件 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

5、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第九条 施工单 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 责任:(一 )按照本 规定要求,落 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 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二 )实 行施工总 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 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三 )根据建 设单 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 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第十条 实施监 理的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4(一 )审 核施工单 位拟定的施工

6、组织设计 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二 )实 施监理过 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 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三 )施工 单位违 反文明施工管理规 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书面报告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单 位应当在工程开工 7 日前,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

7、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区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第十二条 施工 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设置相关设施:(一 )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 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5(二)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三) 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围挡的标准应符合珠海市城市建

8、设施工围挡图集的相应标准。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四 )工地内 车辆 出入口应当设置洗 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五 )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 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六 )施工 现场的建筑材料和 设备设 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七 )施工 现场道路 应当畅通,并设置通 畅的排水设

9、施和应急设施。第十三条 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第十四条 施工 单位应严格按照“ 八个 100%”的规定,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并遵守下列防治扬尘的规定:6(1)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建设工程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依法依规经相关部门批准。(二) 施工现场堆放的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

10、防尘措施。(三 )禁止凌空抛撒建筑废弃物,建筑 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区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消纳。(四 )散体物料运输应当遵守本区散体物料管理的有关 规定。(五 )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 尘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后 30 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六 )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等措施。(七 )禁止燃 烧建筑 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五条 建设单 位应当向水务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施工排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临时排水接驳。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 管)网,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第

11、十六条 施工 单位进行电焊作业 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7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 业 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第十八条 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应 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

12、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第十九条 施工 过程中,施工单位应 当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施工影响的随访、复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文明施工工作。第二十条 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 记录文明施工情况。第二十一条 建 设工程竣工后,施工 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8第二十二条 建 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 标准,按本规定所附斗门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的,由区住建局组织修订并公布。区

13、住建局组织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区文明施工评价制度,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业文明施工评价,将评价结果交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 反本规定的施工行为。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上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区文明施工评价制度及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评分,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评价结果交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拒不整改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不文明施工行为在行业管理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列入我区行业不文明施工企业名单。第二十五条 本 规定自发文

14、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为 3 年。附件:斗门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一、施工围蔽9(一)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及施工配套区域(含临时办公区、临时住宿区、材料储存加工区等)四周应参照图集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连续、封闭,美观的新型围挡。(二)位于沿 S272(湖心路、白蕉大道)、珠峰大道、黄杨大道、井岸镇中兴路、工业大道、西堤路施工工地及城市重要区域、重点建设项目须采用钢结构横向多孔式围挡。(三)房屋建筑的施工现场四周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围墙),封闭管理执行 JGJ59-2011 标准。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为 2.54.0 米的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为 1.83.0 米的围挡。

15、二、工地洗车设施和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一)冲洗台设置标准:冲洗台应设置于工地大门内侧,长度不小于 8 米,宽度不小于 6 米,其周边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二级沉淀池相连,并按规定处置泥浆和废水排放,沉淀池需定期清理并与市政排水管网相接。(二)洗车设施设置标准:各工地应在冲洗台处接通水管并配备压力不小于 8mpa 的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水枪连接水管长度不少于 10 米。(三)值班人员配置:每个工地除了门卫保安外,还应根据工地运输车辆进出情况,配备不少于 1 人的专职人员,主要从事对驶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的冲洗工作。三、施工现场管理(一)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场内道路、基坑坡道、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

16、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10(二)施工现场材料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石方应采取覆盖措施。场内要及时清除不必要的积土、堆物,确需设置临时堆放场的,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三)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分别设置垃圾堆放池,垃圾要及时清理,并应设污水沉淀池,防止污水、泥浆不经处理直接外排造成堵塞下水道,污染环境。(四)场地平整、土方开挖、现场切割等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工地时,应向地面洒水。(六)拆除作业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确因洒水或喷淋易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影响施工安全的,经组织拆除施工专家论证通过,可采取其它降尘措施。(七)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禁止使用未封闭的溜槽。(八)脚手架外侧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封闭,且应定期维护,保持在建工程立面整洁、美观。(九)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必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对工地扬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十)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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