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工商登记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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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惠州市市场主体住所工商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和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住所和 经营场 所的定义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是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的法定事项。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本规定所称住所是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简称。第三条适用范 围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住所工商登记管理。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包括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第二章 住所登记第四条住所登 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机关。第五条住所登 记申 请材料 申请住所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2性、合法性及住所的安全性负责。第六条住所登 记审查 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的用途和功能由相应的审批部门依法审查。工商机关对住所登记申请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第七条住所使用 证 明 申请住所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住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

3、证明复印件;(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和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该住所的详细地址、权属、用途、不是非法建筑等内容。(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四)对不能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的住所,如属己事实经营并领取工商执照的现有市场主体,

4、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给予 1 年过渡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合法使用证明;过渡期满仍未办好房屋产权证、合法使用证明的,市场主体应办理住所3变更或注销登记。市场主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住宅改 为住所登 记 除生产加工(制造业)、公共场所经营(娱乐业、餐饮业、设门店经营的批发零售业)等涉及环境影响(噪音、污染、卫生、人员流动大)等行业外,允许市场主体依法将住宅改变为住所登记。将住宅改变为住所登记的,提交住宅改变为住所承诺书,由提出登记申请主体的全体投资人和该住宅业主共同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九条一址多照 除经营项目要求住

5、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外,允许实行“一址多照 ”。第十条一照多址 同一市场主体可以 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惠州市区视为同一登记机关),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一照多址 ”登记,也可申 请设立分支机构。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一照多址” 。第十一条一照多址登 记、公示 市场 主体申请经营场所“ 一照多址”登 记的,应 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的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核准经营场所“一照多址 ”登记的,市场 主体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副本。第十二条限制

6、 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列入政府公告征收、4拆迁的建筑,不得申请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申请人不得以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的有关住所证明材料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第十三条住所审批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第十四条住所信息公示 登记机关应当通 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已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住所监管 对市场主体违反住所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登记机关根据抽查情况和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

7、符的问题,将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机关根据抽查情况和投诉举报,对住宅改变为住所登记中申请人或住宅业主提供虚假承诺的问题,可依法撤销登记行为。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5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市场主体的住所被依法确认为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或者不具备住所特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市场主体不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8、市场主体的法律 责任 对市场 主体提交虚假住所资料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职能部门 的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服从上位法的 规定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与现行规 定的关系 本规定施行后,全市市场主体住所工商登记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各县、区、镇(街)不得自行出台与本规

9、定相抵触的规定。6凡因市政规划、产业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社会管理需要对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须报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本规定施行前市、县、区出台的关于住所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规定的修订按照“谁制订、谁清理、谁修订”的原 则,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程序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7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详细地址8注:1、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2、市场主体申请住宅改为经营性用

10、房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投资人是法人的,由法人盖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经营者签字。3、住宅业主和市场主体申请人为承诺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经登记机关查实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行为。住所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住宅业主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 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承担安全消防责任;四、 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五、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1.住宅业主(签名、盖章)2.市场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9(范本)现有 (市场主体名称)使用 (与登记申请一致的地址)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该物业产权属 所有,可以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特此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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