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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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江苏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监会 发 电 机 组 进 入及 退出 商 业 运 营 管 理 办 法 (电 监 市 场 201132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第三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第 四 条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江 苏

2、 省 电 力 监 管 专 员 办 公 室 (以 下 简称 省 电 监 办 )负 责 对 发 电 机 组 进 入 及 退 出 商 业 运 营 实 施 监 管 。第二章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五条 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 组 首 次 并 网 前 ,发 电 企 业 应 将 建 设 和 调 试 进 度 情 况 向 相 应 2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或 电 网 企 业 ,下 同 )通 报 ,同 时 抄 报 省 电 监 办 。电 力 调 度机 构 应 向 发 电 企 业 提 供 相 应 的 电 力 系 统 数 据 、设 备 及 系 统 图 。(二)发 电 企 业 应

3、 在 新 建 发 电 机 组 调 试 运 行 前 向 省 电 监 办 提 出 并 网调 试 申 请 ,省 电 监 办 经 审 核 后 ,出 具 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意见。 并网 调 试 申 请 包 括 :电 源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电 网 接 入 系 统 审 查 意 见 、发 电 业务 许 可 证 申 请 受 理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管 理 备 案 情 况 、建 设 进 度 、计 划 并 网 时 间 等。省 电 监 办 出 具 并网调试意见后,电 网 企 业 与 发 电 企 业 应 签 订 并网 调 度 协 议 及 购 售 电 合 同 。(三)发电企

4、业应 按并网调度协议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并 网 申 请 书 应 按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的 要 求 ,包 含本 次 并 网 设 备 的 基 本 概 况 、并 网 电 厂 (机 组 )调 试 方 案 和 调 试 计 划 等 内容 ,并 抄报 省电监办。(四)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收到发电企业新建机组并网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对符合要求的发电企业发出同意其并网调试的书面确认通知。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不予确认,但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发电企业不确认的理由。电力调度机构的并网申请确认或者不确认的通知书应抄报省电监办。

5、(五 )发电企业在收到并网确认通知后10天内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交涉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 3 并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六)电力调度机构在商定的首次并网日7天前确定机组并网后系统运行方式及控制策略,对发电企业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在机组首次并网日3天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书面通知发电企业。(七)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发电企业协商同意后,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第六条 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

6、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对 30 万 千 瓦 及以 上 火 力 发 电 机 组 ,应 完 成 168 小 时 满 负 荷 运 行 ;对 30 万 千 瓦 以 下 火力 发 电 机 组 ,应 完 成 72+24 小 时 满 负 荷 运 行 。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完 成 72 小 时 带 负 荷 连 续 运 行 或 30 天 可靠 性 运 行 。新建 风 力 发 电 项 目 按 风 力 发 电 场 项 目

7、建 设 工 程 验 收 规 程 (DL/T5191-2004)要 求 完 成 单 台 机 组 调 试 启 动 试 运 、工 程 整 套 启 动 试 运 。 4 核 电 等 其 它 类 型 机 组 启 动 验 收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四)新建燃煤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电监办联网,烟气自动在线监

8、测系统实现联网并数据传输准确后,由省电监办出具发电机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合格报告。(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并报省电监办备案。(六)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七)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八)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已在国家电监会可靠性中心进行注册,并报送相关信息。第九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一)发电机组经并网调试运行满足规定的条件后,向省电监办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二)省电监办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 5 完成审核。省 电 监 办 经 审 核 认 定 符 合 条

9、 件 的 ,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第十条 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七条要求后90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取得商转意见。第十一条 新建水电、火电机组自并网调试运行满足第七条要求时点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范畴,核电、风电及其它类型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第四章 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七条要求后90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满足第七条要求的时点止。在 完 成 第七条工作后仍然按照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结算,待接到省电监办转商运通知

10、后,即追溯补足第七条工作后的差价电费。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满足第七条要求后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24点止,电费按调试电价结算,不再追补差价电费。第十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按照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 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 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6 第十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在取得商转意见书后,其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

11、补偿资金,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电网企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按规定管理使用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按年度向省电监办备案。新 建 发 电 机 组 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是指由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新 建 发 电 机 组 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上 网 电 价 -调 试 电 价 )调试运行期上网 电量。第五章 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 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行时,可向省电监办申请退出。第十六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

12、第十七条 省电监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第十八条 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第十九条 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办法履行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的规定。 7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发 电 企 业 与 电 网 企 业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对 发 电 机 组 进 入及 退 出 商 业 运 营 发 生 争 议 的 ,应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信 的 原 则 协 商 解决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由 省 电 监 办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协 调 和 裁 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电监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1 月 25 日起施行。原南京电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电监价2009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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