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平阴县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2018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本县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平阴县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二条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第三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各项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章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职责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统计负责人,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第五条 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