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以下简称学院)。学院的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STITUTE OF VISUAL ART 第三条 本学院的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 2200号,邮 政编码:201620。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
2、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第六条 举办者:学院由复旦大学(法定地址:上海市邯郸路 220 号;法定代表人:杨玉良)、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法定地址:上海市虹桥路 1380 号;法定代表人:薛沛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法定地址:上海市威海路 755 号;法定代表人:胡劲军)、上海精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 6367 号。法定代表人:薛沛建)、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宛平南路 788 号;法定代表人:周澍钢)、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上海市愚园路 460 号;法定代表人:李骏修)等国有企事业
3、共同举办。2第七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5000 万元;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日,学院总资产 95881 万元,净资产 78717 万元,负债 17164 万元,其中举办者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出资 13000 万元;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出资 13000 万元;上海精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0000 万元;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6000 万元;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12000 万元;复旦大学以管理等无形资产作价 12000 万元。第八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和其它
4、合法财产为学院所有。第九条 办学宗旨: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信守“忠诚、卓越、创 新、和 谐”的学院精神,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第十条 办学层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学制为四年(个别专业学制为五年)。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逐步发展留学生教育和面向产业的成人继续教育。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规模控制在 4000 人左右。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艺术学为主干学科,并根据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
5、和依托行业优势,形成艺术学、文学、工学、管理学等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学科体系。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委派代表、院长、学院教职工代表及社会贤达共 21 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3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个举办者派出 1 名代表,教职工代表由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1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董事会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 董事会职权:(一)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
6、其他领导;(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修改、审定学院章程;(四)确定学院办学思想,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批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八)审批由学院院长提出的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二)董事会秘书处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书面或电话、传真形式;(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7、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4(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五)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院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重大的事项。董事会讨论其他职权内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反对人数相同时由董事长决定是否通过。(六)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8、录与决议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七)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议事记录及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交由学院档案室保存。第十七条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法律、规定的以及由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政治责任心强、品德高尚、具有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院长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任命。院长任期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根据需要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5第十九条
9、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拟定内部机构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七)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八)行使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制度,定期讨论学院的重大事项及重点工作
10、。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本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十一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二十二条 本着精 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学院下设院务、教 务、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科研、产业发展等部门,负责学院相关职能工作。按照学院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可扩大和调整相应的职能机构。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 行院、专业学院两级管理,专业学院院长负责本专业学院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 行依法治校,依法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6学化的轨道。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
11、用。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规范管理;(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
12、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 组织。学院党组织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院系及以下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院系党组织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组织员。对兼职从事7党建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
13、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师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中心,贯彻“需学研产” 一体化方针, 围绕社会和市场的人才需求,开展学科建设及教学与科研,为 社会提供适用人才和可转化为社会产品的教学与科研成果。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建
14、立教学管理规范。采用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组织与管理教学,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第三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同时,大力提倡和推进教学改革,以先进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坚持“ 原创 性、 艺术性、实践性、前瞻性”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8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本院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制定本院学位申请、授予
15、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受理学生对相应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等。第三十五条 学院坚 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养成。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审批机关备案后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七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五章 师资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院本着精 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面向海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16、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确定。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9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 培训上岗” 原则,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聘用的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并采取特殊政策,注重引进优秀人才。学院自主联系、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
17、外籍教师。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创造性地选择最佳方法组织教学活动。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 对教改成果、教学效果、科学研究成绩显著者,学院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薪酬及奖惩等挂钩。对不称职的教职工,院长有权依法解聘。教职工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按合同提出辞聘。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师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第六章 学生管理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
18、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定的 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 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学校择优推荐。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积极开辟毕业生就业渠道。10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学院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
19、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五十二条 学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鼓励和指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优 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 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学生会及其他社 团组织,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院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第七章 资产、后勤与财务管理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 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五十七条 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后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投入;(二)依法收取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