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程序 一、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