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项目民工工资执行按月足额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在建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临安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临防欠发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管理规定,以保障职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正常运行。 第二条 企业在建所有施工项目必需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每月工程款中25%民工工资必需专到民工专用帐户内,民工工资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人,严禁拖欠、克扣职工工资。 第三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市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承揽业务时,必须出具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