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