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隐私权法(美国)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1979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一)立法原则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1)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2)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3)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4)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5)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二)适用范围隐私权法对该法出现的“机关”、“人”和“记录”等概念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定。1机关(agency)该法中的“机关”,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