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加快“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幸福美丽新村是指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第三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第四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应当在村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第五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同意,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