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引 言 “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本文即以之为研究对象。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本身存在一个悖论,那就是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可能发生的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逼迫市场走向其反面?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所以本文从对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界定标准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主要类型进行分析,并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并提出意见及完善方案。一、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界定标准(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开头空2格,你检查一下,很多地方空了1格半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相对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对市场的能力。1(二)相关市场认定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反垄断法尤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