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卢梭(1712-1778)是十八世纪欧洲最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之一,他在西方思想史上特别是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这两部著作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卢梭宣扬,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他十分厌恶那些上流社会的权贵,指责贵族在法国坐享有害而无益的特权,是法律与自由的死敌。他坚持法律平等,即在法律的条件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正如卢梭所说:“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卢梭的法律概念有两个特点。一是意志的普遍性,即必须是公意的行为。公意体现大多数人的意见,它总是倾向于平等,而且总是公正,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另一个是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不考虑个别的行为。他说:“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