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针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