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项目名称 1(中文)*项目名称(英文)*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 基础 管理 产品 方法 安全 卫生 环保 其他 *制定或修订 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 3 请选择 采标号一致性程度标识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请选择*技术委员会 (或)技术归口部门 4民政部业务主管司局*起草单位 5*拟完成时限 6 年 月至 年 月 *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强制性标准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项目建议单位(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意见(若可自筹资金开展标准制修订,请予注明)负责人签字
2、: 单位盖章:年 月 日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 传真:*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7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注 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本表可根据填写需要予以适当调整;拟将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填写本表并附标准草案外,另附有关具体情况说明。注 2 修订标准必须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注 3 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组织名称,再填采标号及一致性程度标识,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注 4 未建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民政业务领域,由相应司局承担技术归口职责。注 5 标准起草单位及人员构成应注意合理性,除管理部门外,宜有标准使用单位及标准化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为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注 6 标准制修订从立项到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注 7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原则上由业务主管司局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