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office)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第三条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称“上报国家、省、市核准”是指上报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市经济委员会核准。目录中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县为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规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本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第六条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