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日志登记制度(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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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门诊日志登记制度(1)医疗机构各诊室应设立门诊日志,实行门诊日志登记制度。(2)门诊日志由医院统一印制。门诊日志的栏目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初诊或复诊、发病日期、就诊日期、传染来源、临床症状与体征、实验方法及结果、诊断时间、病名(诊断)、病例分类、医生签名、备注等。(3)执行职务的医生在诊疗工作中,对每一例就诊者均须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和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对门诊日志信息不得伪造和篡改。(4)对于由母亲传播的儿童性病,须在门诊日志的“备注”栏目中填写其生母患病情况。(5)性病病例诊断更变或修订时,须在门诊日志的“备注”栏目中填写更正或修订诊断的病名。(6)首诊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在门诊日志的“备注”栏注明“已报卡”或卡片编号,同时在传染病疫情登记簿上登记。(7)门诊日志作为性病疫情准确性核查、漏报调查的依据。 性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制度1、首诊医生报告负责制度(1)性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首诊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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