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省设区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分为环境质量改善、污染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管理体系等五个方面。(一)环境质量改善1、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2、水环境质量改善。(二)污染减排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与规范运行。(四)生态保护与建设1、造林绿化。2、矿山生态环境治理。3、环保创建。4、秸秆禁烧。(五)环境管理体系规范运行各指标可结合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调整。二、考核程序(一)各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自评1、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office)于每年初印发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明确考核指标具体要求和计分办法。2、各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责任目标内容,将考核目标分解到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督促落实。3、各县(市、区)政府、